| 问:请问律师,我国法律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不予征税的业务活动都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营业税:
(一)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未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硼R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包括:
(1)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吐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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