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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一位叔叔在一个私人煤厂上班,在上班期间受伤,造成了大骨轻微骨折,现住院休息,必须休息半年才能干活.去年,他在同一家煤厂上班,也受到过同样的伤,事后,厂方只补助了半年的基本生活费,每月二百多元.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理,但我自己对法律又不是很熟,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补助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如何才能取得我们应有的补偿金?
答:你的问题可以依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解决。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你的叔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煤厂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你的叔叔应当参与工伤认定,并依规定应享受工伤医疗等待遇。
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煤厂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你的叔叔可以要求煤厂按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议你进一步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